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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第16版:法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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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了,哪些是我的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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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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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先生在下班回家的途中不幸被一辆汽车撞伤,伤势严重,几经抢救终于脱离了危险。车主为表歉意,给了张先生一笔大额赔偿款,除了用于治疗外,还剩余20多万元。张先生的妻子不堪重负提出了离婚,张先生也同意了,但二人对于剩余的20多万元赔偿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产生了争议。民法典施行后,对这笔款项的定性有了明确的依据。 ●法条援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基础上对文字进行了精炼。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分为4类:第一类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第二类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第三类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第四类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第五类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兜底性条款,避免由于闭合性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法律适用的困境。 本条主要修改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修改后的条文既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表述相一致,又明确了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和补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开头案例中张先生遭遇严重车祸,肇事司机给予的大额赔偿费,应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张先生的妻子主张分割该笔赔偿费于法无据。 ●进步性 民法典出台前,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是何性质一直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的“等费用”,具有人身性质,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有人则认为不属于“等费用”的范畴,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赠与”,属于婚内所得,没有明确只给受害者一方,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弥补了婚姻法规定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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