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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9-01
2020-09-01 第04版:政法前沿 大 |  中 |  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普遍约束力和适用性

作者:□贺学文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66
案件介绍
    原告喜强公司是广东省遂溪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遂溪县规划建设局先后为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该县某块土地规划给原告使用。原告在该地建起厂房并使用。随后,该地块所在政府启动了总体规划评估报告的修编工作,原告公司在总体规划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修编总体规划,是未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原告公司意见的情况下进行的,擅自改变了原告公司范围内土地规划用途,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城乡总体规划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拟订计划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与约束力。因此,原告公司请求确认被告编制的总体规划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案件评述
    本案揭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国土空间开发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的在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制订的拟订计划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与约束力。
作者简介
    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领域高级工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长期担任河南省土地学会、水利部小浪底管理中心等法律顾问,致力于研究土地相关的空间规划、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入市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经验。
团队介绍
    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土地部现由建纬郑州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李喜庆律师担任指导合伙人,建纬郑州高级合伙人、土地法领域资深专家贺学文律师担任部长,高级律师张风玲与资深工程律师江海洋担任副部长,并特聘请黄河科技学院毕琼媛教授为专家顾问,同时聚集了鲁全河、陈星、帅军等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实操经验的团队成员,致力于打造专业化、品牌化的土地领域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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