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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8-24
2020-08-24 第05版:法治专题 大 |  中 |  小 

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作者: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惠文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84
①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②专家说法
    该条第一款是一般条款,规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承担等相关内容。第二款是特别条款,突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回应了职场性骚扰和学校性骚扰的社会痛点。据此,性骚扰不再是与单位无关的个人问题,责任主体不再完全是个人,用人单位负有监管的职责,没有尽到相关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负有合理预防性骚扰的义务。
    职场中的上级与下级、校园中的老师与学生等存在权力和地位的差异,受害的职工和学生迫于压力不敢或不愿公开相关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由于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立法赋予其合理预防性骚扰的义务,有利于减少性骚扰,凸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单位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包括制定禁止员工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将禁止性骚扰写入员工手册,将性骚扰作为不当行为予以严惩等。
    ●用人单位负有及时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一要建立健全受理性骚扰的投诉机制,如单位内部设置性骚扰的投诉委员会等;二要尽快启动性骚扰的调查程序和处置程序,如及时进行询问、调取监控视频、暂停相关职务的行使等。
    保护受害人,建立多元化的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同样重要。受害人除了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寻求救济外,单位内部的救济机制同样非常重要。受害人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难以举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性骚扰。为此,要根据性骚扰的特点,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在个案中综合各种因素予以考量,不能任意提高举证标准,切实保护受害人权益。
③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该条款回应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将有力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全面实施民法典需要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积极作为,敢于担当,防止和制止有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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