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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9 第15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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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承租商铺须核实清楚再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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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通讯员鲁维佳刘晨阳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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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门面房转让需要缴纳一笔转让费,这几乎已成了业内的“行规”。郑州市民苏某却因为从“二房东”手里转租了一处门面房,遭遇了一连串的烦心事:转租仅半个月就被要求限期搬离;要求退还转让费又遭拒;法院判决后,“二房东”迟迟不履行。7月24日,在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苏某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执行款。 【案情】转租门面房不足一月遭遇拆迁 2019年3月,从朋友处得知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某小吃店门面房正在转让,苏某实地查看后与店主赵某商谈,最终,经房东黄某同意,苏某与赵某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将小吃店(含房屋内设备)以9万元价款转让给苏某,黄某按原标准收取房租。 达成协议当天,苏某便将转让费9万元和押金2000元转给了赵某,并向黄某缴纳了3个月的租金。随后,苏某对门面房进行装修,并于一周后正式营业。然而,小吃店开张没几天,某拆迁整治指挥部的工作人员通知苏某,小吃店所在街道被列入拆迁范围,要求其限期搬离。无奈之下,苏某只好停业并将店内物品搬离、变卖。 此后,苏某找房东黄某和“二房东”赵某进行协商,房东黄某将租金全部退还,然而赵某却拒绝退还转让费等费用。苏某便将赵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退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 赵某表示,在转让前,其对拆迁事宜不知情,小吃店的人、财、物等所有事宜皆已转让,虽然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但不影响苏某正常经营,且店面转让后,经营风险应由苏某自行承担。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苏某与赵某未签订书面转租合同,但是赵某将涉案小吃店以9万元价款转租给苏某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涉案小吃店在被转租后未满一个月即因政府拆迁而不能再继续经营,故两人间的转租协议应当解除,赵某应当退还所收取苏某的经营转让款。综合考虑苏某经营及将店内部分物品自行变卖等实际情况,酌定赵某应返还转让款69650元。 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法官释法明理促案件执结 判决生效后,赵某几经催促仍未履行,苏某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但赵某以自己手中没钱等为由拒绝履行。随后, 赵某更是以外出做生意为名四处躲藏。7月23日,承办法官接到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赵某的行踪。执行干警果断出击,立即前往将被执行人赵某拘传至法院。 执行法官向赵某耐心释明法理,告知其如拒不履行,将面临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法律后果,对其今后经营、生活等会造成较大影响。在法官的努力工作下,7月24日,赵某的亲友将执行款送到法院,执行干警随即通知苏某前来领取,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承租商铺需三思而后行承租商铺需三思而后行 在商铺租赁中,收取转让费已成为一种惯例,一般是承租人根据商铺转租时店铺装修、设备、地段等向次承租人收取费用,也有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的。而我国法律对于转让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是由双方经过自愿协商后确定并收取。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决定接手商铺前,一定要先核实清楚房屋的权利状态,问清楚出租人是不是房东,可要求查看房产证等凭证。如是转租的情形,也可要求查看原有租赁合同,了解出租人是否享有转租权,同时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该地段的收益能力和潜在风险等情况,并进行理性分析。 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容易引发纠纷的款项性质、双方权利义务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分担等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切莫被“忽悠”或因贪图小利“走捷径”,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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