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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7-29
2020-07-29 第02版:要闻 大 |  中 |  小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初审

紧急情况下辅警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804
    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园园实习生杨雪情)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进行初审,河南将从地方立法层面,对这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予以规范。
    我省共有公安民警8.7万名,公安警务辅助人员8.27万名。
    近年来,警务辅助人员在缓解我省警力不足、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央有关文件提出要加强地方立法,全面推进辅警管理制度改革,将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纳入规范化、
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由省公安厅负责起草。
    在审查修改阶段,省司法厅书面征求了部分省直部门、17个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和10个省直管县(市)政府的意见,通过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会同省公安厅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可行的内容,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审查、论证、修改和完善。
    2020年6月9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什么是辅警?
    条例(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招聘、工作职责、权利义务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哪些人员属于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指出,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即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治安联防队、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保安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条例(草案)明确,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依法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并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辅警招聘,5种对象优先
    对于辅警的招聘,条例(草案)明确,应聘辅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而退役军人或具有特殊技能、专业特长的人员应聘辅警的,其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中专)。
    条例(草案)提出,在同等条件下这些人员可优先招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遗属;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业技能人员等。
    条例(草案)明确,对以上人员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曾因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有较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等不得招聘为辅警。
  辅警可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勤务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用器械”。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所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在实践中,辅警在协助民警工作中会遇见一些紧急情况,为了保障辅警执勤及自身安全,更好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采取一些制止性手段是必要的。因此,条例(草案)将该款修改为: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开展巡逻、检查等工作,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协助执勤及安全防护措施。”
辅警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关于涉及辅警的相关责任问题,条例(草案)根据辅警身份定位“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在其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时,不再参照人民警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拟依据公安部2020年4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对辅警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公安机关有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损害公安机关声誉、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另外,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持证上岗,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若违反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证件、制式服装或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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