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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第16版: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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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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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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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设立抵押之前该抵押 财产已经出租,抵押权与租 赁权的冲突如何处理?物权 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 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 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 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 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可见, 以上法律均主张“抵押不破租赁”。民法 典物权编对该问题的处理思路在物权法 的基础上作了一些改进:一是将“订 立抵押合同前”改为“抵押权 设立前”;二是对抵押财产状态要求“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 民警提醒:“嗅探”式电信诈骗虽然隐秘,但也不是无法防范,取消银行卡免密支付,夜间睡觉时关闭手机等均能让“嗅探”失灵。 案例 2020年1月1日,出租人甲 与承租人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甲将其所有的不动产房屋出 租给乙,租赁期为1年。乙于2020年2月1日取得该房屋的占有。2020年1月15日,甲与A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该房屋抵押给A银行贷款100万元,并于当日办理抵押登记。承租人乙能否对抗A银行? 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解读 甲和A银行于2020年1月15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而甲虽然于2020年1月1日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于2020年2月1日才转移房屋占有,因此,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本案中乙的租赁权不能对抗A银行的抵押权。 进步性 根据民法典,构成“抵押不破租赁”必须满足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已经出租且转移占有,实际上对两对法律关系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对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修改,不仅回应了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还与整个司法体系的规定相一致,有利于司法裁判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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