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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7-28
2020-07-28 第15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好意同乘﹄被外卖小哥撞伤

法院:外卖平台、﹃好意人﹄都有责任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李冬冬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701
    
●●基本案情
     2019年,西峡县外卖小哥余某在送外卖途中,驾驶两轮电动车与付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付某和搭乘摩托车的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认定,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和杜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杜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杜某花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80多万元。外卖平台自身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曾为余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投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外卖平台认为,自己已授权某管理公司对西峡县的外卖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某管理公司应独立承担责任。外卖平台与余某签订了配送代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配送服务代理、合作关系,根据协议,外卖平台与余某不存在劳务关系,因此不承担赔偿。另外,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对杜某进行赔偿。
    付某认为,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余某,自己也是受害人。事故发生前,自己是应杜某多次要求才同意用车载杜某的。杜某侧身坐车,并且没有佩戴头盔,存在重大过错。自己无证驾车最多是行政违法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几经协商,未能就赔偿责任达成一
    致,杜某将余某、付某、某管理公司、外卖
        平台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外卖平台虽与余某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但不能简单地根据合同名称来判断合同性质,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并结合合同各方的实际履约情况等综合判定。余某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接受某管理公司的培训,遵从外卖平台配送规定,配送外卖时身穿有外卖平台统一标识的工作服装,佩戴统一工作卡,工资由外卖平台统一发放,外卖平台为余某的电动自行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上述事实足以认定余某系外卖平台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并非代理合作关系。某管理公司对包括余某在内的员工进行培训、管理,与外卖平台形成业务和人员上的代管关系,在代管模式下,外卖小哥余某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外卖平台和某管理公司共同承担。
    余某的超车行为最终导致交通事故,过错明显超过付某,承担事故70%责任。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未佩戴头盔的违法行为与杜某侧身乘坐摩托车、未佩戴头盔的违法行为相比,付某应对事故负更大责任。但是,付某应杜某的要求,免费搭载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中的“好意人”。综合考虑下,酌定付某承担事故15%的责任。杜某自己未佩戴头盔导致损害扩大,也应承担15%的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付某、外卖平台、管理公司都应
    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外卖平台投保事实,判决被告
        付某赔偿原告杜某12.8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分
            别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杜某2.95万元和20
                万元;被告外卖平台和某管理公司
                    共同赔偿杜某35.4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各
                            方均未上诉。目前,
                                被告已主动支付
                                    了赔偿款。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余某与外卖平台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第二,“好意同乘”行为是否能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西峡县法院副院长、该案的审判长陈永江说,外卖配送员作为互联网平台的终端从业人员,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关系有别于传统劳务关系。外卖配送员与外卖平台或外包管理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务关系,应当结合双方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务关系的合意、外卖配送员是否服从单位管理等标准进行综合判定,不能仅看协议条款。在处理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劳务关系确认的问题时,应注意把握保护劳务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关系,综合考量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劳务者从业状况、网络平台对劳务者的管理程度、劳务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劳务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务者与网络平台是否为劳务关系。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好意人”如果与一般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承担同样的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能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全部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同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另外,新通过的民法典第1217条首次就“好意同乘”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将成为以后判定“好意同乘”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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