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20-07-01 第02版:要闻
| 大 | | 中 | | 小 |
|
|
哪些事项需业主共同决定?咋决定? |
|
|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90 |
|
|
|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程序。民法典对此条款变动很大。首先,在决定事项内容上,新增了一个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即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其次,在表决程序上,对参与人数比例和同意人数比例的要求更严。 ●案例 某小区通向屋顶的楼梯位于顶层业主李某的房屋内。李某不允许其他业主通过该楼梯上屋顶,称楼梯属于其房屋所有权的一部分。后来,李某私自将屋顶区域改造成私人花园,不许其他业主入内。其他业主表示,屋顶属于共有部分,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如何使用和管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李某称自己只是占用一个屋顶,不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进步性 民法典直接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避免了在此情形下对“重大”的判断和认定不一,增强了法律的稳定性。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对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人数在比例上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使表决结果真正代表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切实保障业主的权益。 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