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6-18
2020-06-18 第11版:经济与法 大 |  中 |  小 
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提醒

普及金融知识引导理性维权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翟国明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74
    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翟国明)为持续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防范非法集资、引导公众依法理性维权,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自6月份以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在河南省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2020年度“防范非法集资”“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宣教活动。本次活动根据该行实际和消费者需求,将集中式与常态化宣教相结合、金融知识宣教与业务宣传相结合,积极向广大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
    活动期间,该行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线上方面,该行通过微博、微信、融e联等新媒体渠道,将账户资金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焦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编制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宣教材料,向客户推送金融防范知识。线下方面,该行依托营业网点,采取悬挂宣传标语、电子滚屏展示活动主题、液晶电视播放宣传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消费者普及非法集资、电信诈骗、伪卡盗刷、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基本特征、常见手法、社会危害及救济途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应对与处置能力。同时,该行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法定权利,增强消费者的责任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
    延伸: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