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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6-17
2020-06-17 第12版:法治广角 大 |  中 |  小 

公 告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34
樊伟格、许耀武: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路支行向我处申请对你们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1.贷款本金人民币638909.27元整;2.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实际清偿贷款之时实际数据为准:(1)以638909.27元本金为基准,暂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的利息21080.53元(含罚息、复利);(2)自2020年4月14日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0.76625%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费,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二计算,以及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220元;4.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不限于:公告费、拍卖或变卖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按实际产生的数额计算均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如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证明,逾期未提异议,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联系人:王家立联系电话:0371-55335525。
    特此公告。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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