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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第05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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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记录难消除法院判决帮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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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周惠通讯员邹国宝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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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驻马店讯(河南法制报记者周惠通讯员邹国宝)近日,新蔡县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金融机构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消除原告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 2014年,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金融机构有一笔担保贷款,双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2018年5月,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王某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后王某购买房产到银行办理房贷业务时,得知本人身份信息被纳入失信人员,不能办理房贷业务,王某即找被告处理消除不良记录的相关事宜,但被告未予办理。为此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金融机构所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已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无效,原告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消除不良信息,应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某金融机构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消除原告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案的审理,为当事人遇到金融机构的类似做法指明了正当的维权方式。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当正视和及时纠正类似的不当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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