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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第08版: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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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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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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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通告如下: 郭栋,男,身份证号:410303198502221056,家庭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3号院7栋2门503号,2018年3月30日23时55分,郭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大阳牌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夹马营路民族路口南17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现查明,郭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栋的血液酒精测试结果,办案民警查扣经过、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网上查询信息、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郭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拟给予郭栋处罚贰佰元整且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瀍河交巡大队 2020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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