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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第15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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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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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坎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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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凸显,笔者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性质定位和专业法官会议设置来简单分析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性质定位 一种观点认为专业法官会议性质上属于法官自发组织的会议,应始终坚持其非正式性的特点。如开会的人数只要在3人以上即可,会议成员不必专门选拔;会议可以由合议庭自行召集,也可以由院领导或庭长召集,无须作出规定;参会后,对发言与否设定纪律要求。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专业法官会议虽然不是立法上规定的审判组织,但在会议的召开、成员的选定以及会议的规则、纪律上不能放任自流,导致专业法官会议名存实亡,难以有效运行。同时,也不能认为专业法官会议可有可无,忽视其本身所具有的重要审判咨询功能。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相对合理。对专业法官会议的非正式性不宜作过度的解读,更不能因此而否定专业法官会议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重要角色作用。在我国法官素质仍然参差不齐、司法责任制改革势在必行的背景下,设立专业法官会议可以作为法官履行司法职责、弥补专业知识不足缺陷的重要制度保障。从专业咨询的角度而言,专业法官会议固然是合议庭可以选择是否应用的一项制度,但如果合议庭确需寻求专业法官会议帮助的,专业法官会议就需要具有能够承担专业咨询职能的相关机制保障。由此而论,专业法官会议也可以说是一项正式制度,或者应该设立为-项正式制度。在具体机制的构造上,规定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规则以及议事纪律自有其必要。同时,对于会议成员及其召集也需要设定相关规则,确保会议能够顺利召开。 专业法官会议设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成员选任的代表性与专业性问题。从提供咨询的角度,更多主体的参与有利于扩大问题讨论的视野和思路,因此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但过于宽泛的入选标准将导致入选人员专业性降低,会议人数过多也不利于充分讨论和有效组织,无重点、无互动的会议意见发表不但影响会议的严肃性,而且损害会议讨论的成效。因此,在实践中,一方面要避免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种待遇或职业符号,仅将具有院庭长身份的员额法官纳入,造成专业法官会议变相成为小审委会;另一方面要突出专业性,设定一定的专业审核程序,确保入选的法官确实具备提供专业咨询的能力。在一些基层法院,员额法官人数少,可以扩大专业法官来源,建立院际人才共享机制,通过视频会或现场会等形式开展业务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分领域设置的,在案件讨论涉及跨部门、跨领域问题时,可以跨领域邀请其他专业法官会议的成员加入讨论。 二、议事程序的有效性与平权性问题。专业法官会议是一种专业性讨论会议,具有平等讨论的平权性特点。但是,会议的有效召开本身需要一定的管理和组织活动,也需要有保障会议顺利进行、讨论取得成效的一般规则。在会议程序的设定上,专业法官议事程序的有效性与平权性需要兼顾。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会议的召集与主持。会议召集应当由具有一定行政权威的人担任,避免合议庭自行召集可能产生的无人参会的局面。为了保证讨论的平权性,不宜加重主持人的行政色彩,可由相对资深的专业法官担任主持人。2.会议的发言顺序。从成员发言的独立性保障出发,应当设置“反资历规则”,保证后发言的法官不受在先发言的法官的影响。3.院庭长审判监督职能实现的方式。在会议讨论过程中,院庭长需要对特定案件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可以通过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方式予以解决,但不能直接为专业法官会议“定调”,损害会议机制的平权性特征。4.会议的互动性。提交案件讨论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对于案情及相关问题有着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会议讨论中应允许审理案件法官对于专业法官发表的意见进行必要回应,避免讨论的无效性。 三、议事程序的自由性与约束性问题。专业法官会议议事需要确保自由性,但也需要施加必要的约束。主要包括:1.参会的纪律问题。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应任意缺席会议,并设立退出机制,确保会议成员具有专业讨论的能力。对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参会及讨论情况,应建立必要的考核规则。2.会议讨论结果的合理使用。会议主持人可归纳会议讨论形成的主要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要求参会成员签名确认,附入案卷副卷存档。应探索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衔接机制,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 四、案件讨论与同意裁判标准问题。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在裁判“放权”的背景下出炉的,独任法官、合议庭案件独立审判后,案件无须提交院庭长审批,这就使得院庭长在审核案件所发挥的统一裁判尺度的作用遭到削弱。因此,作为替代性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对案件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可以促进不同合议庭以及不同庭室之间的业务交流,从而确保案件裁判标准得到统一。但是,单纯通过个案讨论,往往难以对相关实践问题进行体系性的有效梳理,统一裁判尺度的效果受到影响。因此,为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应当在案件讨论之外,赋予专业法官会议开展法律业务研讨或者总结审判类案问题的功能。 就当前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而言,专业法官会议不仅可以为法官搭建沟通交流平台,还可以发掘类案的规律,总结审理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从源头上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使裁判结果更能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淮滨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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