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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5-21
2020-05-21 第02版:要闻 大 |  中 |  小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该担何责?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园园整理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21
    2018年5月,Y公司的多名女员工联名举报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对女性实施性骚扰。事发后,公司上下议论纷纷。2018年7月,Y公司出具纪律处分通知书,以赵某在工作中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9月,赵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仲裁委裁决不支持赵某请求后,赵某不服,诉至法院。该案件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
    在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到底该担何责呢?
    此前,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立法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对于什么是性骚扰,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受害者维权难。
    有学者曾对27名性骚扰受害者作了访谈式调研。调研发现,16名受害者向单位报告了情况,但后果不尽如人意。有的单位推卸责任、掩盖事实;有的单位甚至反过来责备受害者。
    民法典草案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在用人单位的责任方面,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延伸阅读    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园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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