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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5-14
2020-05-14 第12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注销账户,是否导致储蓄合同关系终止?

作者:□孙艳梅 郭培红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496
案例简介
    A公 司 将4800万元存入B银行,B银行工作人员甲利用犯罪手段将款项取走,并用于其所控制公司的建设项目。事发后,对于A公司未清偿的3000万元,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C公司向A公司偿还3000万元并接手甲的建设项目,B银行监督款项的支付,A公司应在协议生效后3日内将其在B银行开设的账户注销”。后C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1500万元,剩余1500万元未付,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银行、C公司支付剩余款项。B银行在诉讼中辩称,A公司已注销账户,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终结,其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对于A公司注销银行账户是否导致储蓄合同关系终止这个问题,在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已经在B银行注销账户,储蓄关系已经终结,B银行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种认为,账户只是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结算平台,储蓄关系不因A公司账户注销而终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下面在对储蓄合同的成立、生效、终止问题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明确银行账户在储蓄合同关系中的作用,从而得出分析结论。
一、储蓄合同的成立
    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在合同体系中,尽管储蓄合同未被规定在合同法当中,但作为无名合同的一种,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中的一般规定。对于储蓄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问题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达成一致意思表示;3.具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研究合同的成立要重点对要约和承诺进行分析。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结合储蓄合同分析,储蓄合同中的要约应是:存款人以储蓄目的进入储蓄机构,按储蓄机构的要求,填写凭条,并将凭条、身份证明文件、金钱交给储蓄机构的人员,这是存款人想要与储蓄机构订立储蓄合同的意思表示。随着信息化发展,要约的形式在不同的储蓄机构可能不同,但要约的核心是存款人向储蓄机构表明储蓄的意思表示及将货币向储蓄机构工作人员交付的行为。而储蓄机构发放招揽宣传手册及开门营业的行为应视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是储蓄合同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及责任转移的时间点。结合储蓄合同分析,储蓄合同中的承诺应是:储蓄机构工作人员按工作要求向存款人签发存折、存单,建立反映储蓄金额的银行账户等,该行为是储蓄机构对要约作出的承诺。存单、存折、银行账户等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但是储蓄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判断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成立不能仅仅依靠存单、存折、银行账户等凭证,关键是看存款人是否将货币交付给了储蓄机构。对于储蓄合同的成立,也有学者认为,储蓄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于金融机构之时起,合同成立。对此,笔者认为,单纯交付货币构不成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存款人与储蓄机构经过一系列的行为完成要约和承诺。
二、储蓄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成立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还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参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定,合同生效应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核心构成要件。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储蓄合同而言,储蓄合同的生效需要储蓄合同符合以下要求:存款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储蓄机构具备吸收存款的资质;存款人和储蓄机构达成了真实的储蓄合意;储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储蓄机构有向存款人签发存单、存折、建立银行账户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
三、储蓄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由于储蓄合同具有特殊性,因此储蓄合同的终止既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又要符合储蓄机构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在现实中,对于储蓄合同的终止,常见情形为履行终止和抵消终止这两种情形。履行终止:由存款人到储蓄机构提取本息,存款人到储蓄机构办理支取全部本息手续,使储蓄合同终止。抵销终止:存款人的贷款滞纳,储蓄机构单方扣划存款人的存款以收贷收息的情形。
四、银行账户在储蓄关系中的作用
    银行账户是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财政账户,依客户的申请开具,银行账户的设置是为了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是对银行业务及财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进行明细和汇总的分类记录和反映。银行账户载明了存款人的姓名、账号、数额、货币种类等,是表现储蓄关系的重要凭证,对于存款人和储蓄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但是,分析储蓄合同的成立条件,我们可以看出储蓄合同关系的成立核心在于存款人向储蓄机构交付货币,储蓄存款账户只是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结算平台,银行卡只是用来储蓄、还款的介质,银行账户非储蓄合同关系本身。从储蓄合同的终止来看,储蓄机构向存款人履行给付本息的义务、双方债务相互抵销而终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注销银行账户并未消灭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储蓄合同关系不因销户而终结。此外,A公司注销账户是履行协议的行为,并无终止合同或免除债务的意思。反过来讲,如果注销银行账户,存款人和储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那么向银行贷款的人是否就可以注销账户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储蓄存款账户只是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结算平台,并非储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本身,注销银行账户并不导致储蓄关系终结。 (作者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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