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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第09版:天平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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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
省法院发布助力脱贫攻坚执行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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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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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加大对涉农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为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现选编5个涉农执行典型案例。 赵某等100余人申请执行鹤壁市某煤矿房屋受损补偿案 案情简介 鹤壁市某煤矿的矿井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某村附近,经过多年的开采,造成该村100余户村民住房出现不同程度的塌陷、开裂等问题。赵某、郑某等100余户村民陆续将该煤矿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所受损失给予补偿。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煤矿支付赵某、郑某等村民房屋受损补偿款共计118.89万元。2019年以来,赵某等人案件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鹤壁市某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补偿款。逾期,该煤矿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执行干警经调查得知,该煤矿在某银行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遂果断对该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不久前,执行干警再次与该煤矿负责人联系,责成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今年4月13日,该煤矿同意由法院将该银行存款尽快划拨,用于支付赵某、郑某等100余户村民房屋受损补偿款。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房屋是农民安居乐业的根本保障,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灵活运用查控措施,对该煤矿名下财产线索进行多方调查,并果断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为100余名农户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他们的切身利益,为矿区村民脱贫致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刘某兰等9人申请执行贾某明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对刘某兰等9人诉贾某明劳务合同纠纷案,商水县法院经审理,判令贾某明给付刘某兰等9人1480元到2590元不等数额的工资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贾某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责令其尽快履行判决义务。 后执行法官了解到,当初贾某明带领刘某兰等9人远赴宁夏采摘枸杞完工时,因贾某明不在工地,也没有支付全部工资,刘某兰等人私自把贾某明的设备卖掉,每人分得750元作为回家路费,后审理判决时并未将此款扣除。考虑到这一情况,执行法官通知所有关联案件的申请人来法院协商,做执行和解工作,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750元由双方分担。贾某明支付了刘某兰等9名申请执行人的工资,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涉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商水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的疾苦,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通过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集中办结了这些执行案件,保障农民工获得了劳动报酬,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马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某因病致贫,其之前出借给李某的7.5万元一直未能要回。修武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李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李某主动到法院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项,并表明他靠亲朋资助经营一家农资门市部勉强度日,家庭并不富裕。法院冻结的账户系其与种子、肥料生产厂家转账的常用账户,冻结后影响到与厂家的业务往来以及正常的种子肥料销售,无收入来源用来偿还借款,申请将银行账户解封。 修武县法院将李某的情况与申请执行人马某进行了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后,将李某与厂家往来的资金账户进行临时解封。李某的农资门市部得以正常经营后,经多方筹集,两个月内即将所欠款项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为贫困户,生活比较困难。修武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慎用强制措施,不搞“死查封”,不仅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保障了被执行人的正常经 营活动,推进了两个家庭 脱贫进程。 杨某等300余人申请执行新野县某食品公司保全案 案情简介 因新野县某食品公司拖欠杨某等300多名农民工工资,今年2月初,杨某等人向新野县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在案件保全过程中,新野县法院执行局考虑到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又是疫情期间,农民工的生活面临困难,采取了查控、扣押等措施,保全新野县某食品公司价值450多万元的货物;之后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共计执行140万元保障农民工在疫情期间的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 工资问题事关农民 工群体的民生需求。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新野县法院通过采取保全措施,为300余名农民工先予执行了140万元,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保障了农民工在疫情期间的生活,为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刘某申请执行安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4年12月9日因交通事故导致右下肢踝关节以下截肢,造成身体残疾。法院经审理,判决安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共计271758.22元、李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共计63909.29元。鄢陵县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安某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某履行了部分义务。 执行法官经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安某除在事故中已报废的自卸货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因该事故花去巨额医疗费,负债数万元,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两个孩子尚未成年,家中无劳动力,导致生活极其困难,被鄢陵县扶贫办评定为贫困户。鉴于此,执行法官一方面立即着手处置安某的事故车辆,经网络拍卖得款26044元;另一方面积极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汇报,争取救助的机会。最终,许昌市两级法院克服困难,筹措资金,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发放救助款12万元,助力刘某脱离贫困。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的典型案例。申请执行人刘某妻子患有精神病、两个孩子还未成年,作为家中顶梁柱的他又遭遇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且肇事方无能力履行义务,使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丧失收入来源,陷入深度贫困。鄢陵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克服困难、筹措资金,开展司法救助,在执结案件的同时还助力申请执行人脱贫,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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