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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第04版:政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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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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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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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追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规定。 第一,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依法负责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本条规定了从事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类型。 第三,本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是多元的。 第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条文释义】 对于本条规定,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规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是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法施行日期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日期以后发生的行为,应当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执行;对于该日期以前发生的行为,应当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之后,无论新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还是已在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适用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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