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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4 第12版:战疫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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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疫情过后审判中的心理干预和疏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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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冀超良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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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冠肺炎类疫情工作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心理干预和疏导,有针对性做好人文关怀。今年年初,突然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这场阻击战中,不论是防控者、居家者、感染者、隔离者,都不同程度上出现恐慌、焦虑、压抑等负面情绪。而对于疫情过后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来说,负面情绪更加强烈,稍有不慎,就会引发严重事件。因此,疫情过后审判中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工作,是法院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疫情下常见的“应激”表现 应激指的是当一个生命体所面对的事件(如此次疫情)打破了自己的平衡和承受能力,或超越了自己的应对能力时,所产生的一种反应模式。因本次疫情持续的时间较长,且仍在发展,故人们通常会处在一种慢性的应激状态。同时,疫情过后应激状态消退也将是一个缓慢过程。 (一)情绪反应 1.焦虑与恐惧。数据表明,50%以上的人会因为病毒在传播和致死的未知性上感到焦虑和恐惧,担心自己感染病毒,不知道疫情什么时候是个头,感到不知所措,令自己难以放松。 2.怀疑、疑病。数据表明,20%左右的人担心自己已经感染上新冠肺炎。因为病毒和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对自己或他人的卫生情况和身体健康情况有更多的怀疑。 3.悲伤、抑郁。数据表明,超过10%的人会出现抑郁情绪。随着疫情的发展和持续,大家可能会对未来感到绝望,对父母、亲属等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感到委屈、伤心。这些都令人们感到悲伤而沉浸在痛苦中,觉得对生活失去了兴趣。 4.愤怒。人们会因为原先生活、工作、社交节奏和计划被打乱、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患者逃离等不稳定因素感到烦躁、窝火、愤怒。 5.愧疚。许多人离疫区较远,但有可能因为来自疫区的新闻,以及身边亲友健康状况的波动而感到愧疚不安,觉得自己做得还不够多、不够好。 6.情绪易波动。在疫情压力和其他压力下,人们的情绪会变得更易波动,易受到惊吓或变得恐慌。 7.精疲力竭、麻木。当人们长期处于压力中而自己的应对或他人对自己的帮助无法缓解自己的困难时,人们的生理资源或者心理资源会被很快耗尽,从而使人们缺乏继续应对的能力,继而对压力感到麻木。 8.“英勇无比”。很多人会在病毒和疫情前变得情绪高涨,觉得自己无所不能,无懈可击。但我们对疫情严重性的否认和对自己的自恋并不能帮助我们抵抗病毒。这是一个充满安全隐患和风险的表现,值得重视。 (二)生理反应 数据表明,有超过20%的人因为疫情带来的压力,出现了生理上的反应:腹痛、腹泻、无明确原因的身体疼痛,以及胸闷、多汗、发冷、颤抖、肌肉抽搐等身体变化。总体来说,这些反应在一定范围内出现并无大碍。但是要注意将自己在压力中的生理反应与患生理疾病后出现的生理反应区分开来。 (三)思维反应 压力对我们心理的影响还体现在思维过程和思维内容上。我们会因为怀疑,对自己或他人的各种变化变得更加敏锐,也可能出现往坏处解读各种信息、夸大严重后果和低估自己应对能力的倾向。这种念头不像以往一样轻易消失,同时,对压力和情绪的应对会不停占据大脑资源,让人分心。因而记忆力变得不如以往好,会出现爱忘事的情况。 (四)行为反应 1.回避行为。大家会因为对病毒和疫情的担心和恐惧,不再去一些平时会去的地方,如医院、超市、菜市场、公园、广场等。 2.强迫行为。由于压力,大家会变得怀疑,并想要更多的确定性,因而出现一些强迫行为,如频繁、持续地洗手,不断喷洒酒精消毒等。 3.睡眠变化。睡眠会随着人们心理变化而变化,如花更多的时间入睡,睡眠很浅,半夜经常醒来、做噩梦等。 4.借助物质。为了应对压力,可能会比以往更加频繁地抽烟、饮酒,或使用精神类处方药,来帮自己缓解或回避痛苦的感受。 5.人际变化。由于心理变化,无论是面对面还是网上交往中,人们变得更加易怒,发生冲突,或更加疏离,只想一个人待着。 二、疫情过后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反应” 通过分析疫情中人们的“应激”,就可科学预见疫情后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反应”,有的放矢,打好主动仗。 (一)怀疑一切。一些当事人还沉浸在“全民居家隔离”氛围中,精神高度紧张,因而对法院的防疫情状况持怀疑态度,如法院的疫情防控特别是疫情后的防护是否到位?来了是否会被感染? (二)目空一切。一些当事人盲目乐观,认为疫情过了,一切都恢复原来状态,对预防措施全面抵触。于是,对法院采取的防护措施极其反感,认为法院过于敏感。 (三)动辄发怒。一些当事人近时期处于“大控小管”状态,吃、穿、住、行等受到局限,加之精神高度紧张,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怨气或委屈,稍不如意便容易发怒。 (四)易出意外。极少数当事人性格偏执,承受压力能力较弱,一言不合,就有可能使矛盾升级,易采取过激言行,防不胜防。 (五)酒后滋事。疫情刚过,一些当事人为缓解压力,宣泄情绪,酒后到法院办事,因为酒后自控能力减弱,很容易言行失当,生出事端。 (六)陋习不改。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群众在各种“说教”下实施了防控措施,但内心不愿接受,无法养成健康卫生的生活习惯,疫情一过,一切照旧。 (七)担心不公。因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的怀疑心理尚未解除,疫情后担心法官匆匆办案会不会不公正?法官听我说的时间短,是不是对我有抵触? (八)信访要挟。以疫情防控为幌子,升级信访。如疫情防控期间,认为信访权利被剥夺;如以疫情防控措施不足为借口,致使案件处理不成,从而达到长期信访目的。 (九)小题大做。少数当事人曲解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和法律法规,片面放大因疫情给自己和产生纠纷带来的效应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对自己权益有利的,无限放大;对自己权益不利的,无限缩小。这样一来,对诉讼调解、执行和解都带来了极大障碍。 (十)借题发挥。极少数当事人把这次疫情当“挡箭牌”。如借疫情防控致使行动不便,能够采取防止扩大损失的不予作为,放任损失扩大;为满足其无理、过高要求,以疫情防控为题大做文章。 三、采取心理干预和疏导措施的建议 “心”病还要“心”来医。简单粗暴的方式行不通,既要打开当事人的“法结”,更要打开当事人的“心结”。疫情刚过,应先打开当事人的“心结”。 (一)发布权威科学信息。利用法院的各个宣传、公示平台,适时发布党和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方针、政策、动态、结果,特别是后续工作,让群众消除恐慌。同时,宣传疫情预防的方法、措施,让群众心中有数,减少盲从。 (二)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大力宣传疫情防控的胜利果实,让群众坚定信心,鼓起勇气,积极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去。法院要加强卫生灾害预防工作,一方面提升场所卫生文明档次,另一方面引导干警和当事人养成讲究卫生、预防疾病的良好日常习惯。 (三)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法院以法警队为主力军,司法技术室配合,组建一支处置突发事件大队,主管法警工作的院领导任第一政委负总责,法警队队长任队长,处置大队定人定岗,职责分明。处置大队对无事生非、故意闹事、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依法果断处置,防止引发其他当事人心理波动,乃至恐慌。 (四)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心理干预与疏导工作是一项新兴事物,专业性强,直接经验少,不能蛮干。要根据心理干预与疏导工作的要求,结合这次疫情的特点,从人员队伍、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流程、监督检查、工作成效等方面,建章立制。法院心理干预与疏导工作人员有章可循,不打乱仗。 (五)加强心理干预队伍。近年来,法院与高校联络,培养了一些自己的心理疏导工作人员,并取得了三级证书。但无论从证书等级,还是人员数量上,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因此,要聘请一些外部心理咨询师。同时,对法院的心理咨询师抓紧开展针对这次疫情的心理干预和疏导专项培训,确保打得出,打得赢。 (六)配齐心理干预设施。法院要腾出专门房间,设置“心理干预与疏导室”,有固定场所,场所内配齐心理干预与疏导工作需要的道具、用品等硬件,保障所需。结合法院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和这次疫情现状,制作富有自身特色的心理干预与疏导展板、宣传页,特别是鼓励干警自创一些顺口溜、小诗歌、口诀等,播放一些宣传片,让当事人一听就明、一看就懂,解决面对面“说教”造成少数当事人厌烦的问题。 (七)以人为本诉讼服务。当事人来法院,首先遇到和最关心的是诉讼服务。应当说,诉讼服务是心理干预与疏导工作的“前哨战”。诉讼服务搞好了,当事人心理干预与疏导就没那么多活了,有的可能不需要了。因此,诉讼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当事人当亲人,把当事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一张笑脸相迎、一盆清水洗手、一把椅子安坐、一杯茶水解渴、一心解决问题,当事人可能就气定神闲,无怨无气了。 (八)发挥诉调对接作用。当事人的一些纠纷确需诉调对接,法院就要主动释明,耐心引导。通过诉调对接,将一些纠纷化解分流出去,暂时缓解压力,防止纠纷受理过多节外生枝。当然,引入诉调对接后,法院要担负起主导责任,主动组织,引导非诉调解力量尽快调解纠纷,把当事人的纠纷化解掉。否则,会适得其反,当事人的情绪更加激化,为心理干预和疏导工作增加负担。 (九)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当事人千差万别,性格各异,加之文化、职业、家庭、居住等各种因素,一些当事人的心理干预与疏导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次、多法、多种、多时。因此,法院要克服单打独斗思维定式,善于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如当事人单位、居住村(居)委会的干部、职工、人民调解员等相关人员,或者委托心理咨询机构,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以上证书的社会人士,以及具有相关知识且热心公益的志愿者等,由他们积极参与进来,弥补法院心理干预与疏导资源紧张的不足。 (十)公开公正办理案件。当事人到法院,最关心的是其案件公正办理,法院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得从程序和实体上有机统一。程序上高效、规范,能公开就公开,每个环节予以释明,让当事人心里明白,不急不躁。实体上公正,特殊情况下法官要主动采取职权主义,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当事人举证不力等导致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差距过大,让当事人心理承受巨大压力,同时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本文作者系鄢陵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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