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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第12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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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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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吕海波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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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的司法仲裁、诉讼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当今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需求。如何将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与人民调解、社会仲裁等有机融合,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然而,纵观当前基层政府的实践经验,在解决纠纷事件时多属于探索式,摸着石头过河,缺乏健全完善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和指导,这也就导致基层纠纷解决工作长期处于标本不治的尴尬状态,因此,本文将对诉源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摸清目前诉源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由此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诉源机制;存在问题;建立完善一、诉源机制概述 (一)诉源机制内涵的界定 在法律规范形成之前,人们更多是依靠邻里调解等方式处理纠纷,但各种方法较为分散,没有形成一个互动的整体,诉源机制即是对诉讼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制度、程序的总称,其中文翻译主要是审判外的、替代性的、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等,因此,对诉源机制概念的界定,更适宜用概括的方法,不宜用列举的方式。 (二)诉源机制的特征 当今国际比较法学界将诉源机制的特征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高成本和延迟性相比,诉源机制具有独特的简单性和灵活性,这也突显了诉源机制独特的程序效益,它可以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第二,解决纠纷依据非法律化。在保证不违反基本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诉源机制根据当事人和纠纷的具体情况解决矛盾,并不机械地使用实体法,充分尊重社会自治和当事人意愿,广泛依据各种社会规范灵活解决纠纷。 第三,方式的多样化。诉源机制目前各国以社会机构为主,在覆盖范围、机构数量、解纷数量等方面均有突出的优势,法院附设诉源机制和行政性诉源机制也各有特定的受案范围、功能和解纷形式,民间机构与政府机构共同构成了功能互补的多元化解纷系统。 第四,程序构造的平等性。在诉源机制中,机构不具有强制启动程序的权利,只有当事人的合意对诉源机制的运行有处分权,所以诉源机制体现了更彻底的自治性和当事人主义。 第五,纠纷解决过程的非对抗性和结果的互利性。诉源机制的价值取向是圆满解决纠纷、促成和解,谋求双赢与平和。同时诉源机制的其他程序利益,如经济、快速、保密等均来源于此,这也是当今世界对诉源机制最为认同的优势。 二、我国当前诉源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供给不充足 大部分诉源机制都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但有的诉源机制发展较晚,存在立法空白,如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缺少国家层面的立法设计,现实中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不足。同时,有的法律法规因颁布时间较早、长时间未修订,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 (二)发展状况不平衡 我国诉源机制发展状况不平衡,主要表现为条线间发展不平衡和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同时,同类业务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也不均衡。 (三)衔接协调不完善 一方面,各种诉源机制之间不够协调,呈现出条线化、碎片化倾向,相互之间的衔接和互补较差,程序设计过于单一,难以形成合力;另一方面, 非诉与诉讼之间的衔接不够合理,如在我国诉源机制一般都未被作为诉前必经程序,各类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比例较低。 (四)认可程度不够高 现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种类多,分类细,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和领域,加上宣传普及不够,群众往往“搞不清、找不到、不会用”。在民间性的诉源机制中,一些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组织、律师等参与调解的中立性、有效性持怀疑态度,在遇到矛盾时,更加倾向于寻求行政手段和诉讼手段解决纠纷。 三、诉源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一)制定有关的法律制度 诉源机制是从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它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政策支撑,必须通过立法进行巩固。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是进一步完善诉源机制的关键环节。通过立法消除体制障碍,有利于巩固诉源机制的实效。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复议等程序的对接和整合,细化诉源机制的组织、建设和实施。培育和支持发展各类调解组织,统筹设计和协调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全面规范协商调解程序,强化行政争议解决功能和诉源机制建设保障机制。 (二)充实调解队伍 市级层面,建立疑难纠纷化解专家库作为补充。由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派员参与,同时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威信高、公信力强的代表,引进各个行业领域的专家人士,在遇到复杂疑难的社会纠纷时,可以从专家库中针对性抽选人员进行调解和指导。 乡镇(街道)层面,各乡镇应当结合发展的具体情况,做到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和发挥“五老人员”等资源,同时可以适当组织、选拔、引进青年人才,并进行培训,培养出一批肯干事的专职调解员。 (三)制定专业性纠纷化解程序 各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可以通过完善排查网络机制,依托市、镇、村、组调解组织,构建全方位、全覆盖排查网络。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利影响因素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从源头上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完善社会稳定信息分析研判机制,收集一切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信息,对那些较为敏感的社会关注热点要及时做好分析、判断和预测,切实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前瞻性指导。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案机制,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设计和建设工作,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完善矛盾纠纷回访机制,矛盾纠纷调处完毕,适时组织回访,查看履行协议情况,了解人员思想动态情况,寻访有没有新的矛盾纠纷产生,始终掌握纠纷化解的主动权。 (四)强化纠纷解决的协同治理意识 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更新纠纷治理理念,贯穿多元思维和协同治理的主线,进入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模式。 第一,注重多元化主体的协同治理。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力量、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纠纷化解力量等主体职能,平衡好各主体利益关系,营造平等参与的环境,实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 第二,注重多元解决机制的协同效应。调解是目前化解矛盾纠纷较为高效、便捷、经济的途径和方式。一些地方政府都在加大力度探索和实践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有效举措,然而一些地方并没有真正理解“大调解”的根本内涵,只是停留在片面的认知上,没有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原则,“大调解”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才能够真正地得以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是发挥各种解纷方式优势,用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并且要建立在依法治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化解纠纷。鼓励在依法的前提下,注重依情、依理、依德,以柔性手段化解纠纷。 第三,注重多元化解方式的协同配合。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协商、仲裁、诉讼等,这些方式的共同特点就是运用制度化手段来促使纠纷对象在核心利益争论问题上取得均衡共识。而多元化解方式则是期望通过引入一些非制度化的手段和方式,来有效地化解纠纷矛盾,比如道德规范、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这些社会规范性准则本身对于社会公众、社区成员等就具有一定的引导和约束性作用,在结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同样可以为纠纷调解提供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 (五)合理选择解纷方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求我们对现有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一步地整合、融合,通过科学有效的衔接,实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对此,我们就必须对各种纠纷方式的优势、劣势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发挥出其各自独有的优势。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充分有效地协调和运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这就需要通过建立一定的制度规则,对有限的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确保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不同的纠纷方式能够被合理有序的运用,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在不同阶段、不同情形下的作用,确保矛盾纠纷的解决符合纠纷当事人的意愿,真正地做到公正、公平。 四、结论 当前,诉源机制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全国各地陆续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正是以诉源机制为研究对象,在对其内涵进行全面介绍的基础上,客观分析诉源机制的建设和运作情况,分析当前诉源机制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此提出优化基层诉源机制的建议,特别是加强纠纷解决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同关系,希望为我国同类地方在探索诉源机制的实践中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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