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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3-26
2020-03-26 第15版:法院公告 大 |  中 |  小 

安阳市北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安北)食药监食罚催〔2020〕01号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38
    当事人:安阳市北关区柏庄镇高蒿熟肉店(负责人:王高蒿)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北)食药监食罚【2018】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法制报2019年5月17日,总第5991期)。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没款合计壹万零九元整(10009.00)上缴国库。
    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地址:安阳市永安街与东工路交叉口向西一百米路北;账号名称: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41001505210059666888)。到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缴纳罚没款合计壹万零九元整(10009.00)及加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合计:贰万零玖元整(20009.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2020年3月30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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