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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第13版:战疫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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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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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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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霞: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瓷城支行向我处申请出具(2018)豫郑大证民字第1033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本金人民币180万元;2.贷款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以清偿贷款时的实际数据为准:以180万元本金为基准,暂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的利息(含复利)为23203.44元(2020年1月22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复利及罚息),按照贷款罚息年利率10.76625%计算;3.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费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二计算,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220元;5.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邮寄费、拍卖或变卖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 本处地址:农科路与科新路交叉口西北角万达中心11楼1118室,联系人:王昕(联系电话:0371-55335527)。特此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 2020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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