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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第13版:战疫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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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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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018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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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肖飞: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向我处申请出具(2018)豫郑大证民字第461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本金人民币1988801.99元;2.贷款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以清偿贷款时的实际数据为准:以所欠本金为基准,暂计算至2020年1月11日的利息(含复利及罚息)为13200.18元,之后利息(含复利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费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二计算,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220元;5.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邮寄费、拍卖或变卖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 如对上述事实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我处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逾期未提出异议,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本处地址:农科路与科新路交叉口西北角万达中心11楼1118室,联系人:王昕(联系电话:0371-55335527)。特此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 2020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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