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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第06版:法治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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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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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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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承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CGNE2A): 本委受理李亚云等10人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郑东劳人仲案字【2019】18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河南承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1李亚云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叁万伍仟壹佰零玖元叁角壹分(人民币35109.31);支付申请人2张喜连工资捌仟元整(人民币8000);支付申请人3王文静工资壹仟伍佰壹拾陆元整(人民币1516);支付申请人4司云瑞工资壹万壹仟柒佰柒拾壹元柒角伍分(人民币11771.75);支付申请人5潘亚杰工资捌仟玖佰叁拾壹元零角叁分元整(人民币8931.03);支付申请人6孟焕蕊工资贰仟捌佰元整(人民币2800);支付申请人7李峰工资伍仟捌佰柒拾肆元柒角伍分(人民币5874.75);支付申请人8康金星工资叁仟陆佰玖拾叁元壹角(人民币3693.10);支付申请人9郭智民工资壹万贰仟贰佰捌拾捌元(人民币12288);支付申请人10谷璐芳工资捌仟伍佰元整(人民币8500)。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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