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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第06版:法治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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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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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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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军: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路支行向我处申请出具(2018)豫郑大证民字第62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本金人民币589790.8元;2.贷款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含复利)为33009.57元;自2019年12月21日至债务实现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以人民币589790.8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3.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费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二计算并于款项实际收回后支付,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220元于出具执行证书时支付;5.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邮寄费、拍卖或变卖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如对上述事实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我处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逾期未提出异议,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本处地址:农科路与科新路交叉口西北角万达中心11楼1118室,联系人:万丹丹(联系电话:0371-55335526)。特此公告。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2020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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