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20-01-17 第16版:警世法案
| 大 | | 中 | | 小 |
|
作伪证、恶意诉讼,啥后果? |
法院开罚单制裁不诚信 |
|
|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王东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411 |
|
|
|
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先后开出4张罚单,对3个案件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进行惩戒,以维护司 法权威和社会诚信 价值体系。 案例1 被罚款人:薛某某和魏某某 中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薛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证人魏某某书写的借条、收条、收款凭证单和事情经过各一份,证明其已向证人魏某某支付相关款项的事实。魏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询问,薛某某与魏某某陈述事实出入甚大。庭审最终查实,薛某某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魏某某亦承认其出具的借条、收条、收款凭证单和事情经过所载内容均为虚假。 法院经审查认为,薛某某、魏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该案基础债权债务事实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鉴于二人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于庭审后递交了悔过书,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采用教育性罚款措施,对薛某某罚款10000元、对魏某某罚款5000元,限于2020年2月3日之前交纳。 二人在庭审后已全额交纳了罚款。 案例2 被罚款人:杜某某 中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主审法官就案件相关事实对杜某某进行询问时,杜某某主张并举证的2017年5月11日的借条项下所对应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约、承诺、履行、给付相关的陈述,与2017年6月23日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金钱给付的时间、金额、方式、对象、对价的证人证言明显冲突和矛盾。在法官向其出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后,杜某某才被迫认可借条载明的借款真实情况。故杜某某在本次民事诉讼中陈述的有关孟某某因生意周转向其借款10余次的要约、承诺、履行、给付事实不存在,其相关陈述均为虚假,伪造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杜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杜某某虚假陈述所涉金额、虚假陈述被发现后仍未据实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情节,以及给案件审理造成阻滞、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的情形,决定对杜某某罚款20000元,限于2020年2月3日前交纳。 案例3被罚款人:郑某某 在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降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郑某某依据租赁合同、收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中责令郑某某迁出涉案房屋的相关内容。据案外人郑某某陈述,被执行人何某某因周转资金需要向郑某某借款30万元,因不能作抵押登记,所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郑某某明知其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系借贷关系,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其以虚假的租赁关系掩盖真实的借贷关系,并提出执行异议以达到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因该行为已经妨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决定对案外人郑某某罚款10000元,限于2020年1月23日前交纳。 法官说法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诉讼诚信更是法治框架下对每一个当事人的规范性要求。法律在保护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必然会对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于不诚信诉讼,中原区法院将进一步完善甄别和发现机制,不断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建立防范和惩戒不诚信诉讼联动机制,对情节严重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采用刑事打击等手段予以惩戒,进一步营造诚信诉讼氛围。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