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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1-08
2020-01-08 第12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守初心依法治统担使命勇创辉煌

作者:□中牟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平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730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立法37年来,统计人牢记使命,依法统计。37年风雨兼程、37年砥砺奋进、37年初心守护、37年使命担当,统计人坚持以高质量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统计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新时代开启新希望,新征程承载新梦想,在发展前景无限美好的今天,依法治统和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对全体统计人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完善统计体制”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重要纲领性文件,为统计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10月下旬国家统计局首次对9个地区、两个部门开展第一轮统计督察,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盼。2019年,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党委政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就建立党委政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提出5方面工作措施,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在新形势下,全体统计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积极宣传、加强执法,有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强化统计普法宣传,营造“氛围”。法律是治国安邦之利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统计人要秉承“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健全普法宣传长效机制。一是普法宣传与业务指导并行,针对数据填报中的难点、重点、遗漏点问题进行1对1指导时开展普法宣传。二是充分利用年报会、培训会,对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培训。三是利用重要节点——宪法日、统计开放日、统计法颁布日、大型普查等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注重丰富普法形式,让更多的群众了解统计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学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强化统计执法监督,勇于“亮剑”。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要专门设置“统计执法监督科”,着力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严肃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体制机制。“惩其未犯,防其未然。”法贵在行,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价值和权威。通过统计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拓宽统计违纪违法举报途径,公布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方式和渠道,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坚持有案必查、查案必实、实案必惩。坚决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加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建立健全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大格局。
    三、要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坚决杜绝统计造假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中央有关统计政令和统计法律法规,把中央有关统计政令和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内容。
    建立统计法进党校常态化机制。为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统计思维,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和运用统计法的能力,要建立统计法进党校常态化机制。只有学深学透,才能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从思想和行动上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探索建立县级以下党委政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压实基层责任、从源头上规范统计数据,保障数据质量。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扬鞭。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永远在路上,让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凝心聚力,克难攻坚,奋力谱写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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