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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8 第06版:重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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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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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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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才、孙月云和浙江普森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市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郑州市大豫公证处出具的(2018)豫郑大证内民字第10212号公证书,于2019年12月23日向我处申请对借款人魏建才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的综合费用人民币454167元;自2019年12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按月综合费率18‰计算计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费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二计算,以及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220元;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执行费、公告费、拍卖或变卖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如对上述事实有异议,请你们在《公告》见报之日起3日内向我处书面提议,若无异议,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本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科路科新路金水万达中心11楼1111号。 联系电话:0371-61230371 特此公告 郑州市大豫公证处 2020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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