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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第24版:法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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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小孩相撞欲离开,遇阻后猝死。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法院昨日一审宣判—— |
阻拦者与物业不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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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王东周惠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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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童相撞离开时遇阻,老人郭某猝死,阻拦者孙某被郭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被要求赔偿各种损失40余万元。 2019年12月30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公开宣判刘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刘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听到判决结果这一刻,坐在被告席上的孙某失声痛哭。 案件回放 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许,市民郭某骑着自行车从信阳市羊山新区十六大街某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 同住这一小区的孙某见状将罗某扶起,并联系罗某的母亲,让郭某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称是罗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离开。就此,郭某与孙某发生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不让郭某离开。双方争执过程中,郭某情绪激动。某物业公司保安李某、吴某前来相劝郭某。郭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内的石墩上,不到两分钟便倒在地上。孙某拨打急救电话,郭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2019年11月13日,郭某的近亲属刘某、郭某甲、郭某乙将孙某、某物业公司诉至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要求赔 偿 各 种 损 失402647.54元。 庭审焦点 法院立案后,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在12月12日的庭审中,关于孙某阻拦郭某的方式和内容是否具有违法性、阻拦行为是否与郭某猝死具有法律因果关系、事发地点南广场是否为交通道路、小区物业监管是否到位等焦点,原告、被告双方及代理人进行了法庭辩论,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依法宣判 12月30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公开宣判刘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阻拦郭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地点小区南门广场的功能主要是供小区居住人员在此休闲娱乐,并非行人及非机动车专用通道,罗某及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并未超过一定的限度,没有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在郭某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郭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某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郭某甲、郭某 乙 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孙某为什么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宣判 后,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确定孙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分析孙 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孙某阻拦郭某离开的行为 与郭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孙某是否有 过错。 在本案中,首先,孙某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 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在阻拦过程中, 虽然孙某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双 方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某有 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其次,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后果。郭某 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 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出院。从时间上看,孙某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 后果先后发生,阻止行为可能致使郭某某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突发死 亡,但孙某的阻拦方式适当,且孙某与郭某并不相识,在阻止郭某离开时 对郭某身体情况并不知情,故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孙某对郭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如前所述,虽然孙某阻 拦行为是郭某情绪激动的诱因,但是事发前,孙某与郭某某并不认识,不知道 郭某某身患多种疾病。孙某阻拦郭某的行为目的是了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任 何侵害郭某的故意,孙某主观上具有完全的正当性,客观上没有任何不适当;而 且在郭某倒地后,孙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孙某对郭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其对郭某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此外,成人在小区内骑自行车通行确有注意他人尤其是儿童安全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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