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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12-23
2019-12-23 第11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浅谈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作者:□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闫卫国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314
    现行执行体制下,财产刑执行不力制约了刑罚功能的发挥,有损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以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推动财产刑执行,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中的问题和困难
  (一)财产刑执行的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
    现有的法律规范虽然明确了财产刑执行主体,财产刑中止、终结、减免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的期限等,但是对审判部门的移送立案、立案部门送交执行局的具体时限、相关程序以及具体执行程序、措施,主刑刑满、假释的罪犯未执行终结如何处理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执行效率低,财产刑刑罚效力减弱,形同虚设。
  (二)财产刑执行主体混乱,在司法实践中不统一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刑事裁判涉财部分,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执行管理制度不完善,从而出现“空判”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财产刑适用较多,执行随意性大,执结率偏低
    财产刑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真正执行终结的少之又少。经过调查,一般判处缓刑的罪犯罚金刑都能依法缴纳,而对于判处实刑的罪犯,他们在“赔人不赔钱”的思想观念的影响下,消极抵抗。
  (四)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部门沟通不畅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应将财产刑的执行活动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的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相关程序规则,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调查、取证权利,使得检察机关很难掌握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所以,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和沟通。
  (五)财产刑执行检察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缺乏工作依据
    虽然法律规定了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来负责监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但是内容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工作衔接,畅通信息渠道
    首先应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对接。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必须将判决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从而为更好地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打下基础。
    其次是法院执行机构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之间应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件的移送备案机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调,可以建立相关法律文书移送备案制度。
  (二)健全财产刑执行检察台账制度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建立台账。在财产刑执行完毕后,执行机构及时将执行结案通知书送达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而在执行的过程中,若需要减免财产刑数额,也要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三)完善纠正违法及检察建议机制
    纠正违法是刑罚执行监督中的主要手段。应当明确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中的纠正违法的方式,应当增强纠正违法意见的强制执行力,明确法院拒不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应当如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检察建议能够更好地推动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以“建立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相挂钩的工作机制,将服刑罪犯主动履行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刑的刑罚内容作为其减刑、假释的从宽条件之一”为内容提出检察建议,能够提高财产刑执行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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