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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第05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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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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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偃师市岳滩镇鑫伟摩托车配件厂投资人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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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红霞(原偃师市岳滩镇鑫伟摩托车配件厂投资人): 本委受理申请人樊锤、赵花云、张巧环、樊明珠、樊佳轩诉原偃师市岳滩镇鑫伟摩托车配件厂投资人贾红霞(偃劳人仲案字【2018】32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各种方法无法送达于你单位,现本委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偃劳人仲案字【2018】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在本裁决生效10日内向五位申请人支付樊向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洛阳市偃师市商都路6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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