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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12-23
2019-12-23 第03版:法眼观澜 大 |  中 |  小 

保障﹃同命同价﹄,法治进步在路上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60
    12月20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通报,自即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正式开始,自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同命不同价”的历史有望终结。
    过去,因为城乡居民户口不同,导致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标准不同。例如在同一事故中都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由于赔偿标准不一样,导致赔偿的结果差别很大。这就是公众所说的“同命不同价”现象。
    存在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化结构现实,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我国实行了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的司法政策。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
    这一现象长期存在,饱受诟病。公众认为,这种人为地将生命分成等级的做法,伤害了农村居民的利益,损害公众正义,不利于完善中国赔偿制度的,应该及早改变。
    近年来,国家针对“同命不同价”问题的不合理性,也在探索采取渐进的措施,纠正和解决这一问题。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时刻的到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不统一问题已经成为影响让每一个老百姓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显性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发展的重大变革,消除城乡差距、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并要求各省级法院今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其实,我省和其他部分省份,已经在2018年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明确了相关赔偿标准,一年多来运行平稳,为此次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试点工作的推进,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统一,既维护了宪法权威,又实现了城乡居民平等保护,必将改变以前对不同户籍的居民判决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状况,真正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而法治也是一个不断前进和完善的过程。比如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自此我国实现城乡居民选举人大代表“同票同权”,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成为我们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利益。毫无疑问,在法律框架内消除不公平待遇,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是终结“同命不同价”的关键所在,这不仅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而且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同时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
    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全面推行还待时日。实现完全的社会公平正义,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修订完善,还需要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努力,还需要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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