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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第01版:头版 大 |  中 |  小 

我省终结“同命不同价” 三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标准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王东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95
    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王东)从12月20日起,我省将终结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当天,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宣布了这一消息。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存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不同标准,二者之间存在很大差距。河南法制报记者在此次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经研究,决定在我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
    意见(试行)规定,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下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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