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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8 第11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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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未停稳打开车门致乘客身亡司机构成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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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明铁 王克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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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7月的一天,某县公交车司机李某驾驶公交车由县城驶往上集镇。当车辆行驶到某公交站台时,被害人赵某要求下车。驾驶员李某在车辆未停稳前打开车门,致使赵某跌下车。后赵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车辆未停稳前打开车门,未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说法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作为公交车司机,在驾驶公交车行驶未停稳时打开车门,应当预见有乘客被摔下车的危险,可由于其疏忽大意,导致乘车人赵某从车上跌下后死亡。赵某不是被车轧死,不属于交通法规管辖范畴,其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普通过失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殊过失犯罪,两者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之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其驾驶公交车辆在未停稳的时候开车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了李某死亡事故的发生。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均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是明知故犯。本案中驾驶员李某明知车辆未停稳而开车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其对于自己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结果发生应当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最后,交通肇事罪只要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此发生重大事故的,就可以构成该罪。本案中致人死亡事故的发生是在李某驾驶公交车辆的过程中,其正准备停车的状况并不影响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 结果 2016年,淅川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作者单位:淅川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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