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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12-11
2019-12-11 第09版:检察天地 大 |  中 |  小 

非法买卖鹰隼受处罚登报悔罪表歉意

邓州市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效果好

作者:田永师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07
    本报讯“本人于2017年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鹰隼,现被邓州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为此我懊恼不已,这些都是因为我的无知和法律意识淡薄所造成的。在此,我诚恳向大家道歉……”近日,被告人李某、任某将一封致歉信刊登在了《南阳晚报》上,对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表达了诚挚的歉意。
    今年以来,邓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履行刑事起诉审查职责中发现,李某、任某等5案11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该院承担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的第四检察部。
    该院第四检察部收到线索后,公益诉讼办案组迅速对线索进行评估,启动立案审查。经审查查明,李某、任某等人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共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鹰隼19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鹰隼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于该系列案涉案人员多,作案区域广,涉及多个省份,其间造成多只鹰隼死亡,其行为不仅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对此,该院第四检察部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出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在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此提起公益诉讼。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该院遂逐级请示上级机关,并依法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邓州市法院对李某、任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9至11月,邓州市法院采纳了该院全部诉讼请求,陆续判决上述11人分别或者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共计38.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该院检察官主动作为,积极向被告人释法说理,多名被告人在法院判决作出前,主动在报纸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田永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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