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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第04版:热点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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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希望天上掉馅饼,可是谁也不希望被砸到头 |
法律硬核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
故意高空抛物,或以故意杀人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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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策划:李葆童樊满江□执行:河南法制报记者张杰李艳尚迪/文宁晓波/图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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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11月15日8时许,成都女子周某醉酒后与男友争吵,将一把菜刀从10楼家中扔出窗外。菜刀坠落在路边公交站台的顶棚上,后弹落在地面,所幸无人员伤亡。 就在周某扔出菜刀的前一天,最高法刚刚对外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目前,周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当地警方刑拘。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伤害事件不断发生,这个连小孩子都知道的不应该有的陋习,却有人不以为然甚至故意而为之。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要“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道德导向……”彰显了我国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的理念和决心。最高法发布的《意见》正以一种坚定的姿态展现了该理念的落地方式。也许,唯有以法律手段来严惩、重罚,才能管住那些不顾他人安危,随意从高空乱抛物品致人伤害的罪恶之手。 当然,我们更希望道德的标准在人们的心中提高、提高、再提高,高到不再需要用法律来惩治。 ●●对于故意高空抛 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故意高空抛物: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 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作 出上述规定。 让人心痛的数据和案例 菜刀、砖头、啤酒瓶、建筑垃圾、广告牌……从头顶呼啸而至,将路人砸倒在地……近年来,高空抛物导致的社会悲剧,在我国不同的地方接连上演。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3年间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近3成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刑事案件为31件,其中一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让人难寻的高空抛物人 每一个案例都伴随着伤害,看似天降横祸,实是有人为之。无论他们抛出去的是菜刀、地板砖、广告牌,还是鸡蛋、烟头、指甲刀;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抛物,安全隐患自抛出的那一刻起就已产生,让人胆战,让人惊悚。 “高空抛物,有行为人故意为之,也有自身不自律过失造成,此类案件大多面临着查找直接侵权人比较难、负面影响大、处理难度较大等困难,也就注定了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良瑞告诉河南法制报记者。他说,在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纠纷时,大多会根据违法行为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按照故意或者过失犯罪处理;对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害相对较轻的,且有明确侵权人的,一般会按照民事侵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没有明确侵权人的,一般会向整栋楼的业主、坠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起诉追责。“这样大大增加了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相对减轻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矛盾的化解。”胡良瑞表示。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也曾公开表示,高空抛物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法律的具体规制,他建议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专门印发《意见》,就显得特别及时。 (下转05版) 案例 2019年 7月,济南一小区“天降菜刀”。经警方调查,系嫌疑人葛某因情感纠纷将菜刀扔出坠地。葛某的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7年 12月31日,广东省开阳县的张某与其丈夫李某在自建房的三楼和四楼清理建筑垃圾,为图省事,直接将建筑垃圾从窗户抛出,砸中楼下经过的10岁男童杨某,杨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在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9年 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4楼扔下,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损坏,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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