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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第01版: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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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之下,不得“自由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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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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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关于高空抛物入罪的媒体评论不少,在舆论高度的关注中,我本不想多说了,但人命关天,还是忍不住想再说说。 的确,当你行走在大街上或者自己居住的小区里,突然有人从高楼上扔下一个东西尤其是重物体,如果砸在你的头上,会是什么结果?想想都可怕。 事实上,高空抛物杀伤力很大。《中国纪检监察报》的一篇评论说,哪怕是不起眼的小物件,从高空进行“自由落体运动”,在重力加速度的加持下,也能爆发出巨大的威力。如,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颅骨;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击中头部也能要命。 近年来,因为高空抛物引发的悲剧时有发生,人为的“祸从天降”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某市一个男子酒后从楼上扔下一个酒瓶,虽未砸住人,但颇让人害怕。事后,小区物业对该男子作出停电30天的处罚,却引发热议。有人认为物业公司处罚得好,但也有人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停电的处罚权,制止高空抛物,需要法律“出手”。 为保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法律开始“亮剑”。 11月1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规定:对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也就是说,从今以后,如果再高空抛物,就有可能被判刑甚至重刑。 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下转0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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