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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第19版:平安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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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检察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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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欣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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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家强。为了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我国依据《宪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认真履行检察监督权。刑诉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把“维权、宽缓、恢复、关爱、回归”五位一体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作为未检部门,应当注重对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建立档案,关注他们犯罪的起因、家庭状况和成长的背景,撰写出有现实意义的社会调查记录,对犯罪较重的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积极运用亲情感化方针,唤回他们迷途的心灵。 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尽量减少审前羁押。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慎捕、慎诉、慎监禁”原则,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真心悔过,有帮教条件,和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综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因、犯罪情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着力降低案件的批捕率、起诉率、监禁率,有效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羁押而导致的交叉感染,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坚持温情司法,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最大限度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推行一站式办案救助工作机制,尽力做到“三个控制”,即控制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次数,控制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情形,控制询问的节奏和方法,提高办案效率,尽量减少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避免因办案方式不当造成二次伤害,积极开展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和司法救助等工作,彰显人文关怀,传递司法温度。(作者系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四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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