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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11-18
2019-11-18 第03版:法眼观澜 大 |  中 |  小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作者:□峻峰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99
    据新华社11月15日报道,国务院近日批复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爆炸事故的处理工作告一段落。然而,事故导致的重大人员伤亡已无法挽回,这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负有相应职责的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不力,不认真履行领导责任,是导致重大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许多重大事故中都可以看到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的影子。
    领导干部领导监督不力,必然导致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出现漠视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如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等,继而导致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诚信缺失等突出问题。
    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和惩处负有直接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条例作出的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大如天。安全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如果安全事故频发,不仅会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众情绪,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安全生产必须做到警钟长鸣。必须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职责;必须强化政府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执法保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做好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奖惩;必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制度,重大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要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落实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经常化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必须对高危行业、重点单位重点监管,健全涉及危化品安全相关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快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导致重大事故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安全生产须臾不可放松。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重点要在加快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在抓安全标准规程每个环节责任落实上下功夫,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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