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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第03版:法眼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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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护卫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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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景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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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 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 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提出16条具体 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 顶上的安全”。其中规定,对 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 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这种较之以往明显“加码”的惩罚,赢得了网友点赞。 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性不言而喻。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屡见报端,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一旦遭遇此类事件,受害人维权面临重重阻碍。比如,很难明确具体侵权人,追责无门;责任区分不够清晰,物业服务企业置身事外;惩罚力度不够大,有关部门对侵权人查处不力;责任止于民事赔偿,对一些屡教不改者震慑不够等。《意见》强调,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毫无疑问,《意见》的出台为治理高空抛物开了一个好头,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作用,提醒各级法院和全国的刑事法官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 当然,治理高空抛物、坠物乱象是一项复杂工程,不能仅靠法律规制,还需要加强执法,在狠抓落实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法院、公安要与基层社区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加强组织联动,及时发现隐患风险,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此外,根据以往的案例,高空抛物行为人很多都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需要迅速跟进,及时对其进行教育,真正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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