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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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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
诋毁破坏他人声誉列入严重失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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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草案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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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园园)守信有奖励,失信有惩戒。昨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再次提请审议。河南法制报记者了解到,国家尚未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我省此次是在社会信用领域首次立法。水电气欠费,不得作为失信依据 草案第十条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规定中,增加规定“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方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见义勇为等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见义勇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个人信息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这样有利于提高群众参与社会诚信建设的积极性。草案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中增加“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守信者优先落户 诚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充分发挥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正面导向作用,让守信践诺者获得更好的机会、享受更多的便利。因此,草案增加了“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优先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等内容。诋毁破坏他人声誉列入严重失信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涵盖还不够全面,有些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也应当予以联合惩戒,比如恶意上访、诋毁破坏他人声誉等行为。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恶意上访等妨碍社会治理的严重失信行为”“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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