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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7 第01版: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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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印发意见一审行政诉讼案不再“异地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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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王东通讯员乔良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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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王东通讯员乔良)8月22日,省法院印发《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不再执行推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文件,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再实行“转圈式”异地交叉管辖制度。意见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以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等6个市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郑州市中级法院管辖。意见还对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行政诉讼管辖问题作出规定。 意见强调,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调整后,原异地管辖法院对非本辖区一审行政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在管辖机制调整前已经开始审理但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继续处理完毕。 意见指出,依照意见对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进行调整后,行政相对人认为案件由当地法院管辖存在严重行政干预申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受理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报上级法院决定。(下转0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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