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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第03版:法眼观澜 大 |  中 |  小 

人大代表身份 不是免责金牌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63
    8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许可县公安局对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苏某辉采取强制措施,并暂停其职务的决定。此前,苏某辉因违停、醉驾,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称“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受到社会关注。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的确有关于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的规定,对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县级及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需要经过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表决。
    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权,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职行为遭打击报复等。然而,在苏某辉的眼中,“人身特别保护权”却成了骄傲的“资本”,免责的“金牌”,这恰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从重庆保时捷女车主街头嚣张,到北京劳斯莱斯堵急救通道,再到人大代表苏某辉醉驾闹事,他们都认为自己“牛”得不得了,企图凌驾于法律之上。然而,这些案例印证了一个朴素的真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大代表的身份绝不是“特权”,更不是违法者的“护身符”,敢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的“人大代表”,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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