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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9 第03版:法眼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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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带薪年休假不能只靠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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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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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发生了两起与带薪年休假相关的新闻。 一起是8月13日,江苏省高级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这一指导意见一经发布,便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另一起是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原告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其离职前应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原告陈某相应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91元,补偿金额按日工资3倍计算。 带薪年休假并不是一个新鲜词汇,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现实是,对于很多劳动者而言,带薪年休假仍然是一项“纸上权利”,可望而不可即,不能休、不敢休是多数劳动者的常态。而且,即便劳动者享受不到带薪年休假,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也少之又少。 此次江苏省高级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无疑是在给劳动者撑腰,让劳动者维权底气更足。不过,要想让带薪年休假真正落实到位,不能仅靠法院的判决。维护劳动者权益、将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从源头上对用工单位加以规制。用工单位也要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充分尊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度性要求落到实处。劳动者自身要加强学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维权、依法维权,让法律和制度真正“长出牙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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