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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第06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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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别把幸福变烦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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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王东通讯员鲁维佳刘彦辛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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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8月12日,在某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发布的拍品——一辆轿车经过95轮竞价,终以36万余元的价格成交。至此,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圆满执结。 2013年“双十一”时,王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57.8万元的价格分期购买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王某支付了首付款23.2万元。 三个月后,王某却开起了“霸王车”。他开始逾期还贷,并一直不归还某汽车销售公司垫付的贷款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该汽车销售公司向惠济区法院起诉。 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2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不仅拒不履行义务,还连人带车不见了踪影,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王某名下除了涉案轿车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几经查找未发现王某踪迹,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查找。功夫不负有心人,今年3月,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重要线索:王某的轿车停放在某县某村。执行法官奔波百余公里赶赴该县,在执行现场受到王某的阻挠。执行法官悉心劝导王某,王某最终同意把车辆交由法院处置。 随后,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被查封的轿车进行评估,并将拍卖信息推送至某司法拍卖平台。8月12日,涉案轿车成功拍出,拍卖所得款将交付申请执行人。 法官提醒 本案执行法官介绍,近年来,其处理的欠车贷不还案件有增长趋势,多数为汽车销售公司批量起诉的“系列案”。申请贷款购车的消费者需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一定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而在这些案件中,一些被执行人偿贷能力欠佳,却在购车时受到销售人员“0首付”或低首付宣传的影响,以低额首付款购车,后期却无力还款。而由于前期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与个人贷款格式合同中通常对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比例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导致这些被执行人欠贷不还后,要承担较多的费用。 本案中,王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如果王某逾期不还贷款,某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王某立即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同时,王某应当对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此,消费者贷款买车时一定要综合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能力,量入为出,并仔细阅读购车合同,不要被“免费”“优惠”等字样冲昏头脑,使买车从幸福变成烦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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