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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第05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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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宝市监履告字〔2019〕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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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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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丽(女,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7905076520): 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送达了(宝)食药监食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你未依法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稽查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刘学政,联系电话:0375—6556818 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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