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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8-07
2019-08-07 第05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车借给无证人员出事故保险公司、车主、司机谁担责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刘贺举李锐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485
  车主将车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可行使追偿权,起诉车主,车主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日,李某无证驾驶杨某南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与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王某军碰撞,造成王某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军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6年9月22日,王某军以李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许昌市建安区法院起诉(未起诉车辆所有人杨某南),要求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9万元。同年12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军68891.19元,李某赔偿王某军1822.44元。
    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向王某军支付了赔偿。2018年5月25日,某保险公司以李某无证驾驶适用保险免责条款为由向建安区法院起诉,请求向李某和杨某南追偿其已向王某军支付的68891.19元。
判决结果
    建安区法院认为,已经赔付的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但侵权人仅包括司机李某,且受害人王某军没有起诉车辆所有人杨某南。法院判决李某向某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款68891.19元。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裁判认为,本案中的侵权人除李某外,还包括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杨某南。杨某南将车借给无驾驶证的李某后发生交通事故,对此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返还保险赔偿款的责任,故判决李某向某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款48223.83元,杨某南向某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款20667.36元。
案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对侵权人的理解不同。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南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借车人李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而杨某南对驾驶人的选择、车辆安全运行等方面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客观上有违法性,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且承担的是法定过错情形下的终局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车辆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仍将车辆交给驾驶人驾驶,造成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应依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南与李某熟识,把车借给李某时两人有必要的交流,可认定杨某南应当知道李某无驾驶证。在这种情况下,杨某南未尽到其法定谨慎审查义务,符合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的情形。
    追偿权诉讼中,机动车所有人仍就其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大小享有充分的抗辩权,其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并不受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以下简称前诉)的制约和影响,法院可依据案件事实,认定所有人是否具有过错并分配过错责任,最终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确定车辆所有人被追偿的数额。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成为被追偿对象与受害人前诉是否起诉所有人没有必然联系。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追偿权,及时弥补受害人损失,降低社会道德风险,增强车辆所有人的审慎意识。
法官提醒
    车主将车借给他人时,一定尽到审查义务,如果借车人没有驾驶证或有饮酒、患有妨碍驾驶的疾病等情形,千万不要把车借给借车人。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为车投保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法定免责条款,避免出现本案中投保后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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