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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0 第06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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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法院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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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张东特约记者李梦华通讯员高向南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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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夫债妻偿”这些传统观念似乎是合情合理的。然而,法律规定并非完全如此。近日,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债权人申请“父债子偿”未获支持。 2014年10月,葛某向申请人吴某借了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4年。然而,借款到期后,吴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龙亭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葛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吴某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葛某依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葛某自2018年5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吴某1万元,直至清偿完毕。 天有不测风云。三个月后,葛某突遇交通事故,撒手人寰,此时尚有17万元欠款未还清。葛某临终有财产10万元,全部由其儿子继承。 吴某向法院申请,要求葛某的儿子替父亲归还17万元。然而,葛某儿子明确表示,自己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并拒绝偿还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是否要“父债子偿”,要看子女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子女继承了遗产,便要承担父母应缴的税款和应偿还的债务,但清偿数额以遗产数额为限。 龙亭区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向吴某释法明理,表示葛某儿子可以将其父亲的遗产用于偿还借款,但剩余债务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吴某对法官的解释表示认同,该案得以执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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