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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第05版:热点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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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病驾不当事儿 |
明知故犯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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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孙梦飞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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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酒驾、毒驾的危害已不陌生。相比之下,病驾风险还未引起社会足够重视。今年以来,全国发生数起病驾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从这些案例来看,病驾的危害丝毫不亚于酒驾、毒驾。7月17日,江苏常州一司机病驾,机动车失控冲向人群,导致3死10伤。继酒驾毒驾之后,如何减少、杜绝病驾成为人们关注的新课题。 事故多发 病驾隐患当引起重视 7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区,一辆黑色机动车失控,接连撞击10辆电动车和两辆机动车,导致3死10伤。常州交警第一时间排除了司机酒驾、毒驾的可能,在第一次通报中称,司机徐某春及其妻子王某如供述,徐某春在驾驶过程中晕厥,导致车辆失控。该案引发广泛讨论,肇事司机的病情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7月20日,微信公众号“常州发布”公布了“7·17”交通事故最新相关调查情况。 据徐某春、王某如供述,事发时,徐某春突然晕厥,咬破舌尖,口吐带血白沫,眼睛上翻,手脚僵硬,呼唤不醒。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了带有血沫的白汗衫,调取了事故发生时现场群众用手机 拍摄的徐某春在车内疑似处于晕厥状 态的视频。公安机关将徐某春带至医院全面检查,经医院诊断和医疗专家会诊,徐某春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符合癫痫的“痫性发作”病症。 此前,广东深圳发生“5·16”南山大道撞人案。5月16日19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楠驾车撞向路口等候通行的人群后,又与两辆车相撞,导致3死7伤。经查,2018年12月,刘某楠被两家医院确诊患有癫痫。警方在其随身物品及驾驶的机动车内,均查获了治疗癫痫的药品。 3月16日,陕西西安一公交车失控,接连与多车碰撞,导致1死8伤。事后警方调查证明,事故“系驾驶员金某突发疾病晕厥所致”。 近年来,癫痫、眩晕病人开车致交通事故案件多发,往往导致群死群伤,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病驾势在必行。 病驾肇事 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指出,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梅尼埃病、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等神经系统疾病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病驾行为引发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要承担什么责任?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清河说,“就目前警方的通报来看,肇事司机确系患有癫痫病,此类病患在发病时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识,若经调查发现,交通事故发生确系因突然发病导致,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则可能构成意外事件,肇事司机不承担刑事责任。” 蒋清河补充说:“但是,若行为人曾因疾病发生过眩晕等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或明知自己患有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然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发生事故,在驾驶过程中再次突然发病,最终导致事故,造成重大后果,那么行为人对于车祸就存在主观上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钱堃表示,病驾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驾驶证,以及在申领驾驶证时是否隐瞒相关疾病史。如果行为人有相关疾病史,在申领驾驶证时隐瞒不报,或事发前已有发病征兆却仍要强行驾车,那么就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对公共生命安全不负责任,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月23日,深圳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7月22日,公安机关认定“5·16”南山大道撞人案肇事司机刘某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该案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钱堃说:“深圳发生的这起案件,刘某楠在明知自己患有严 重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能 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多次 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 使用规定驾驶车辆,最 终酿成惨剧。因此, 检察机关以涉嫌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依法 对刘某楠批 准逮捕,并 审查起 诉。” 杜绝病驾 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针对病驾,我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患有10类禁驾疾病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注销。 机动车驾驶员在申领驾驶证时都要强制进行体检。目前,体检主要包括视力、辨色力、听力、四肢能力等项目,包括神经疾病在内的妨碍驾驶安全的疾病不属于体检范围,但申领人必须在机动车驾员身体条件证明上如实申告。驾驶员如果隐瞒病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实中,一些有相应病史的申领人不会主动说出自己的病史,因此,许多病驾现象往往未能被提前发现并制止。此外,领取驾驶证后,驾驶人患上禁驾疾病,也鲜有人因此主动申请注销驾驶证。 “从近几年的相关案例来看,病驾发生交通事故,对驾驶员隐瞒病情的行为也只能事后追责。”钱堃认为,要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需要各方面协同发力。首先,要把好驾驶员体检这第一道关,进一步完善体检制度,加强相关高危疾病项目的体检监测,不能让驾驶员体检形同虚设。其次,要加强教育宣传,形成社会共识,要像反对酒驾一样反对病驾。 蒋清河建议:“可以考虑增加不如实申报病史者的违法成本。比如,发现患不宜驾驶疾病的驾驶员未如实申报疾病的,将其未如实申报的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对其贷款、保险、创业等各方面造成影响,促使其不愿为、不敢为。这就会使更多的交通参与者主动遵守交通规则,主动避免交通违法行为。” 此外,有专家建议,一方面,交管部门可以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合作, 建立驾驶员病历档案查询平台,运用大数据筛查出患有禁驾疾病的驾驶人。无论是申请驾照期间还是在使用驾照的过程中,只要发现行为人有涉及禁驾疾病的病历信息,系统都可以自动提醒,从源头上防止病驾行为。另一方面,要落实事后惩戒制度,交管部门发现未如实申报疾病的驾驶员,应注销其驾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惩戒,通过加大惩戒力度,提高带病驾驶的违法犯罪成本,来警示广大驾驶员切勿带病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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