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7-23
2019-07-23 第11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债权转让通知书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51
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福修、王洪石:
    依据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5130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贵公司(您)给付我公司人工费、材料费等损失共计221139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000元所欠我公司的所有债务。
    根据我公司与李洪宇(4128221961****0018)在2018年5月3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8年5月30日起将该债权转给李洪宇(4128221961****0018),请将该款项支付给李洪宇(4128221961****0018),申请执行人已由我公司变更为李洪宇,由李洪宇享有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权利。我公司不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特此通知。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9日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