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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第11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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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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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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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福修、王洪石: 依据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5130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贵公司(您)给付我公司人工费、材料费等损失共计221139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000元所欠我公司的所有债务。 根据我公司与李洪宇(4128221961****0018)在2018年5月3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8年5月30日起将该债权转给李洪宇(4128221961****0018),请将该款项支付给李洪宇(4128221961****0018),申请执行人已由我公司变更为李洪宇,由李洪宇享有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权利。我公司不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特此通知。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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