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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7-23
2019-07-23 第06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父子间上演“夺房大战”

法官细说啥是行为“执行不能”

呼吁细化完善行为执行相关制度规范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王东通讯员鲁维佳李渊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197
    俗话说“养儿防老”,然而在郑州的李老汉夫妇这里却成了空谈。老两口不仅希望和自己的二儿子小李一刀两断,还因为想讨回名下宅基地上几间被占用的房屋数次与儿子对簿公堂。
    近日,在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被执行人小李主动从部分房屋中搬出。至此,这起持续了近3年的“夺房大战”终于告一段落。
【案情】养儿不能防老二老打官司分家
    年过古稀的李老汉夫妇育有两子一女。2000年,李老汉夫妇在村里分给他们的宅基地北边建了一栋两层小楼,已经结婚的大儿子从父母家中搬出另住,二儿子小李则在2004年结婚后,同父母一起住在两层小楼的二层。
    2013年,因家庭生活所需,在李老汉原有宅基地东边的空地上,小李同大哥共同出资(大部分由小李出资)建起了一座三层小楼。该小楼一楼是厂房,二楼和三楼都是单独房间。房子盖好后,李老汉夫妇搬进二楼东边的两间房内,小李夫妇让孩子住在一楼,小李的妹妹也搬进三楼一间房子内居住,其余房屋出租。2015年,李老汉夫妇又在宅基地南边原先老房子的基础上翻盖了一栋三层钢结构厂棚,小李也参与了建房,该厂棚一楼系厂房,顶层是泡沫铁板。厂棚和三层小楼相连,都出租给了同一租户。
    起初,李老汉的3个子女都各自尽孝,轮流照顾两位老人。因为李老汉夫妇同二儿子小李住在一起,便把家里的“财政大权”交给了他。从2009年起,村民组发给李老汉夫妇的补偿款、租地款等福利,大部分都由小李领取。从2010年以后,老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及小李在新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租金也都归了小李一家人。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李一家逐渐因为生活琐事同李老汉夫妇产生了矛盾,随后便开始对父母不闻不问,也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连李老汉夫妇生病都没去医院看望,更没有和哥哥、妹妹分摊医疗费用。李老汉夫妇年事已高,生活已不能完全自理,又没有任何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固定经济来源只有村里每年发的福利。
    辛辛苦苦养大的孩子,对自己说不管就不管了。李老汉夫妇又生气又无奈。出院后,李老汉找小李讨要自己的福利和补偿款,小李却一分钱都不给。李老汉找到村民组,要求将之前一直由小李代领的福利单独结算给自己,而这又引发了一场不小的风波,父子关系彻底闹僵。
    2017年1月,李老汉夫妇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并确认老宅基地上的新建厂棚和两层自建住房归他们夫妇所有。
    惠济区法院审理后,本着有利于生活、生产的原则,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李老汉宅基地上北半部分二层楼房归李老汉夫妇所有和使用;宅基地南半部分新建三层房屋一层归李老汉夫妇所有和使用,二层和三层归小李所有和使用。后小李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为从此能够过上安稳日子的李老汉没想到,判决生效后,小李一家却一直不从房子里搬出。无奈,李老汉夫妇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父子互不相让案件险陷“执行不能”
    接到案卷材料后,执行法官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案是一起以行为为标的的执行案件,且系因父子间发生的纠纷所引发,采用强制腾房等执行措施固然可以很快结案,但不能排除小李一家再度搬回房屋的可能,也不利于缓解双方的矛盾。并且,李老汉夫妇年事已高,需要子女的陪伴与照顾。鉴于此,执行法官积极做小李和李老汉夫妇的思想工作,力求解开双方的心结,在确保案件顺利执结的同时,也让老人的晚年生活能够得到子女更多的关爱。
    执行法官多次到小李和李老汉家中了解情况,并对争议房产现状进行了现场勘验。起初,李老汉和小李都态度坚决、不肯退让,案件执行陷入“执行不能”的尴尬境地。
    执行法官没有放弃,依然多次通过电话、面对面交流等,从亲情、法律等方面进行劝说。执行法官通过同李老汉谈心得知,李老汉觉得自己年事已高,且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子女对自己的关心关照不可或缺,但二儿子的不管不问让他寒了心,要求与小李断绝关系。执行法官又找到小李,了解到其是觉得父母偏心,明明自己在建楼时出了钱,却要将自己一家人逐出家门,所以才不再赡养老人的。
    了解到症结所在后,执行法官继续努力协调,苦口婆心地做他们的工作。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李老汉夫妇同小李表示愿意坐下来协商,但对于李老汉宅基地南半部分新建三层厂棚的一层中北半部分的归属,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仍存在较大分歧。由于该争议部分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执行标的,执行法官告知其可以另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于是,7月15日,小李主动从无争议的房屋中搬出,并保证不会在争议部分纠纷解决前再次占用已经搬出去的屋子,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说法】
      行为执行与行为“执行不能”
    执行法官解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为执行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不同于生活中常见的以财物为标的的执行案件,标的物为行为的执行案件可以被分为物之交付的执行、作为行为的执行及不作为行为的执行三种。通常法院所判决的赔礼道歉、排除妨害与子女的探望权等都属于涉及行为的强制执行。排除标的物灭失等特殊情形外,此类案件的成功执结又往往与被执行人的协助与配合密不可分。而实践中,一旦被执行人碍于情面或出于主观目的拒绝履行,或者通过下落不明、长期出国等逃避执行,则容易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形成行为“执行不能”案件。针对此类案件,仍需要细化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使行为执行逐渐成长为渐渐可以同财产执行相类似的程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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